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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行审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门光杰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门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蓬行审执字第25号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在地蓬莱市钟楼东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松,男,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秉杰,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庆坤,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门光杰,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蓬莱市。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蓬费征字(2014)5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予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蓬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刘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静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