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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方勇与成忠启民间借贷纠纷提取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勇,成忠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218-1号申请执行人方勇。被执行人成忠启。关于方勇与成忠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成忠启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鱼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游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