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863号原告贾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晓飞,男,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英,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