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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贾某与王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王某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863号原告贾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晓飞,男,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英,女,系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姬登峰审 判 员  常 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