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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宗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宗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00571号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子超,该公司职工。被告:王宗彩,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宗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晴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