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万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淑丽与杨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丽,杨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滑万民初字第351号原告张淑丽,曾用名张青粉,女,1947年11月22日生,住滑县。委托代理人李志钦,男,1988年2月28日生,住滑县。系原告张淑丽之子。被告杨照强,男,1981年8月28日生,住滑县。原告张淑丽诉被告杨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淑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照强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淑丽诉称:被告杨照强2013年年底至2014年7月份,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2037000元,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在原告多次找寻后,经算账,被告于2014年8月16日为原告打下借条两张,此后原告再找被告催要,被告仍不支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2037000元及利息。被告杨照强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7月份之间,被告杨照强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037000元整,经原被告结算,被告于2014年8月16日为原告书写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到张淑丽现金叁拾陆万元整,即:360000元整,年底前后还清。借款人:杨照强时间:2014年08月16日”和“借条今借到张淑丽现金壹佰陆拾柒万柒千元整。即:167.7万元整。借款人:杨照强时间:2014年08月16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张淑丽提交的证据1、2014年8月16日被告杨照强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款金额360000元,2、2014年8月16日被告杨照强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款金额1677000元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情况,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照强借原告张淑丽现金人民币共计2037000元,由被告杨照强签字捺印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张淑丽要求被告杨照强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开始、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淑丽借款人民币20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4日开始,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96元,由被告杨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元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