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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青山诉李桂萍借款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青山,李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保字第42号原告:李青山,男,汉族,1956年8月10日生,干部,住吉林市丰满区。被告:李桂萍,女,汉族,1965年4月3日生,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李青山诉被被告李桂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原告李青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原告李青山名下的房籍(所有权证龙字第S130008301号),时间为三年。二、查封被告李桂萍所有的房屋产籍(所有权证乡镇字第G35-082091号,时间为三年。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不得上诉,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姜淑清审判员  邓树清审判员  苏晓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