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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喜娟诉被告刘保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张**。被告刘**。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刘**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在2015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G36版刊登公告,向被告刘**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要求被告按期到庭。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刘**。自孩子出生之后,原告一直在被告家抚育小孩。被告在天水市做建材业务员。**年**月**日,被告给原告发短信称老板骗了他的5万元,他要去寻找要钱,一个星期左右就回来了,后再没有任何消息。后经原告及被告的父母多方寻找也杳无音讯。现原被告已失去联系2年以上,故原告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儿子刘**由原告张**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刘**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天水市麦积区**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刘**,现随原告及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年**月**日,被告刘**外出在天水市打工期间,借口外出讨债再未与原告及其他家人联系,杳无音信。经原告及被告的父母家人多方寻找未果,被告刘**至今未归,亦无任何下落。经本院对原告调解和好无果。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及下列证据材料,均经庭审质证。一、原告张**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一)原告、被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及孩子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两本。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三)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民委员会证明(经办人刘**)一份。拟证明被告刘**下落不明的事实。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本院对被告的父亲刘**及同村村民刘**所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刘**下落不明且下落不明时间已满两年的事实。原告张**当庭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刘**缺席,视为放弃陈述、辩论、举证和质证等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核后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缺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本案应明晰的焦点问题为:一、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的问题;二、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彻底破裂的问题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标准,应当综合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的可能、能否继续共同生活等多方面的情况做出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项之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天水市麦积区**镇**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本案被告刘**自**年**月**日后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对被告父亲刘**及同村村民刘**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刘**当庭作证的证言,均证实被告刘**自**年**月起即与家人失去联系的事实。据此,本院能够认定被告刘**下落不明已满2年以上。在原告提起诉讼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材料。公告期满,被告刘**仍未出庭,亦无其任何消息。鉴于本案被告刘**下落不明已满2年以上,原、被告双方互相未尽到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张**要求与被告刘**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本案原、被告所生的男孩刘**,现年**岁,尚未独立生活。因鉴于父亲刘**现下落不明,故不能确定由其履行直接抚育孩子的法定义务。目前,男孩刘**随原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现因被告下落不明,由母亲张**直接抚育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张**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原告张**代为孩子主张抚养费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二、原、被告的儿子刘**由原告张**直接抚育。由被告刘**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各支付一次,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刘**对儿子刘**享有探视权,原告张**应当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台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文成人民陪审员  于永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