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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尹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受理欧阳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