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尹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依法受理欧阳某某诉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某某的离婚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