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04号原告陆某。被告张某。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建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丙。由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甚至对原告大打出手,拳脚相加。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未准。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分居已达14年之久。现诉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供答辩状。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7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甲,××××年××月××日生育长子张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张某丙。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以(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未准许原、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准许离婚。原告现在是第二次到本院起诉,其离婚的态度很坚决,被告在本次离婚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对该婚姻不够重视。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要求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曹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晓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