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白燕生与陈海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燕生,陈海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白燕生。被告陈海娟。本院审理原告白燕生诉被告陈海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燕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白燕生负担。审判员 周三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彭 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