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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云川,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委托代理人王春发,扬州市江都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邵民初字第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川审 判 员  刘 平代理审判员  黄月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薛庆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