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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旬邑县电力局,教师。被执行人杨某,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张洪镇,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杨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9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主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0000元,在申请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剩余5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及受理费212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