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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织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萍与刘燕嘉、喻仕龙、张青���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刘燕嘉,喻仕龙,张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黔织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李萍,女。委托代理人范荣,女。被执行人刘燕嘉,女。被执行人喻仕龙(又名喻似龙、喻世龙),男。被执行人张青峰,男。本院在执行李萍申请执行刘燕嘉、喻仕龙、张青锋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燕嘉、喻仕龙、除在织金县国土资源局每月有工资收入4200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余红梅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4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5月起至2018年2月止,从王瑞勇在织金县国土资源局的工资收入中提取1500元,用���偿还所欠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借款本金29999.86元、利息21000.14元”。因该协议系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潘绍忠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熊祖华第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