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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许占福,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宋金艳,女,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占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双城市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许占福与宋金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柴长春审判员  陈连娣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洪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