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喻诗淇与李福明、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诗淇,李福明,董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18号原告:喻诗淇。被告:李福明。被告: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诗淇诉被告李福明、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诗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喻诗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