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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喻诗淇与李福明、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诗淇,李福明,董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18号原告:喻诗淇。被告:李福明。被告:董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喻诗淇诉被告李福明、董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诗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喻诗淇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