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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代军华与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军华,仙桃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行初字第00020号原告代军华,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代国雄,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仙桃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段少斌,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樊洪波,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利华,系该局工作人员。2015年3月30日,本院受理了原告代军华诉被告仙桃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军华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代军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军华负担。审 判 长  秦武山审 判 员  王建亮人民陪审员  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