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4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欢与丁亮等物权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欢,丁亮,赵姗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242号申请执行人徐欢。被执行人丁亮。被执行人赵姗姗。徐欢申请执行丁亮、赵姗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2012)西民初字第19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欢以丁亮、赵姗姗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丁亮、赵姗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丁亮、赵姗姗名下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丁亮名下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