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77-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刘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淑超,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华,男,汉族,1965年9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周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济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泉审判员 乔东宁审判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穆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