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申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赵为国与路克勤、王进龙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为国,路克勤,王进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为国,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沙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路克勤(又名路壮京),男,1941年11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高中文化,住河北省沙河市。一审被告:王进龙,男,1952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沙河市。再审申请人赵为国因与被申请人路克勤、一审被告王进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沙河市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为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明达审 判 员 程东湘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