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王某,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台某,住河北省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陈维贤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人民陪审员  玄振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艾 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