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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276号原告胡某甲,武汉市江夏区明熙小学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中国银行江夏支行员工。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诉被告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小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 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