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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永林与舒兰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林,刘艳,舒兰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237号原告:郭永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刘艳,女,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朱晓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林诉被告刘艳、舒兰市通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永林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林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彦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