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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梅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梅,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阜阳市鹏远运输有限公司,颍上县汇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祥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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