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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覃君恋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君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君恋,无业,住宜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宜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宜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8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君恋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君恋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同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覃君恋在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老电影院“打豆豆网吧”一楼的入口处捡到一把“U”型锁钥匙,并在附近找到适配的电动车,后覃���恋使用该钥匙将覃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2640元的宝蓝色奔迪牌女式两轮踏板电动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君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君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覃君恋在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老电影院“打豆豆网吧”一楼的入口处捡到一把“U”型锁钥匙,并在附近寻找到与该钥匙适配的电动车锁。后覃君恋用捡到的钥匙将覃某停放在该网吧入口旁的一辆价值2640元的宝蓝色奔迪牌女式两轮踏板电动车的“U”型锁打开,并将车头锁扭断后将该车盗走并收藏在宜州市庆远镇“金阳小区”内。后覃君恋向他人借得一把螺丝批后到“金阳小区”���将该电动车的电源线接好并开回宜州市庆远镇共和路“乐意旅社”停放。同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并侦查确认覃君恋具有作案嫌疑后,在“乐意旅社”内将覃君恋抓获,覃君恋供认该车停放在“乐意旅社”内,公安民警遂将该车扣押并发还给覃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1月28日9时许,宜州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接到被害人覃某的报案后,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覃君恋有重大犯罪嫌疑,后于同日12时许,在宜州市庆远镇共和路乐意旅社将覃君恋刑事传唤到案,并在覃君恋的供述下,在该旅社寻找到被盗的电动车。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覃君恋处扣押了涉案的奔迪牌电动车一辆、钥匙一把、螺丝批一把,后将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3.电动车行驶证证实,被盗电动车的所��人是覃某。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覃君恋的基本身份情况,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覃君恋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覃某陈述,2014年11月27日18时许,其将一辆宝蓝色奔迪牌两轮踏板电动车停放在宜州市庆远镇老电影院“打豆豆网吧”门口,锁上电门锁和大锁后到网吧上网。次日7时许,其从网吧出来后发现电动车被盗。(三)证人证言证人黄某证实,2014年11月28日3时30分,其男朋友覃君恋来到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老电影院“打豆豆网吧”找到其。4时许,二人下到网吧一楼的门口时,覃君恋对其说他在网吧附近捡得一把电动车大锁的钥匙。后覃君恋走到网吧门口的一台蓝色电动车旁边,用捡得的钥匙打开那辆车的大锁。后覃君恋将车推到一条其不知名的巷子里收藏。(四)鉴定意见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宜价鉴(2014)27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奔迪牌电动车价值2640元。(五)检查、辨认笔录1.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在覃君恋的身上查获钥匙一把,在乐意旅社一楼查获被盗的电动车。2.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覃君恋和证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组织下,分别辨认出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打豆豆网吧”门口是覃君恋盗窃奔迪牌电动车的地点。(六)视听资料“打豆豆网吧”监控录像光盘内容证实,被告人覃君恋盗窃电动车的过程。(七)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覃君恋供述,2014年11月28日4时许,其去“打豆豆网吧”找女朋友黄某时,在该网吧一楼的入口处捡到一把“U”型锁的钥匙,其便在网吧门口寻找到与该钥匙适配的一辆蓝色电动车。其到二楼网吧找到女朋友黄某后,二人一起下到一楼楼梯口时,其告诉黄某其捡到一把电动车钥匙。后其用捡来的钥匙将该蓝色电动车大锁打开,并将车头锁扭开后把车子推走。后其将该车拿到位于宜州市庆远镇城中中路马草巷内的金阳小区收藏。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君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君恋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覃君恋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覃君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覃君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君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赖艳军代理审判员  吴薇薇代理审判员  韦银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