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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商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邱玲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玲,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钢商初字第83号原告:邱玲。法定代理人:邱梅。委托代理人:杨媛媛,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利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玲与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玲撤回对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玲负担。审 判 长 孙 燕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人民陪审员 郑孝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