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曾小兵与王涛、胡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兵,王涛,胡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2188号原告曾小兵,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王涛,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胡东,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兵与被告王涛、胡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曾小兵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