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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石峡、王正华与王正华、王婷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峡,王正华,王婷婷,吴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0629号原告石峡,农民。被告王正华,农民。被告王婷婷,农民。被告吴明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峡与被告王正华、王婷婷、吴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石峡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峡撤回对被告王正华、王婷婷、吴明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石峡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