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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谭志鹏与被告麦树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志鹏,麦树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790号原告谭志鹏,男,汉族,成年,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麦树坚,男,成年,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谭志鹏与被告麦树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同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权利的自愿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