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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与乔贤菊,徐春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乔贤菊,徐春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28号1627号。法定代表人:宋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江,该公司职工,一般代理。被告:乔贤菊,男,生于1974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徐春莲,女,生于1974年,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乔贤菊、徐春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汉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景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