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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包义兵与朱昌荣、程英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包义兵被执行人:朱昌荣被执行人:程英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义兵与被执行人朱昌荣、程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