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包义兵与朱昌荣、程英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包义兵被执行人:朱昌荣被执行人:程英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义兵与被执行人朱昌荣、程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无法执行,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9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徐林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