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胥某某,女,生于1956年7月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王某,女,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胥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胥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易虹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