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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胥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胥某某,女,生于1956年7月7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王某,女,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胥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胥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9元,减半收取624.5元,由胥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易虹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