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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民一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刘高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村民委员会,刘高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孝斌,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刚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高波,男。上诉人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刘高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民初字第117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4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莒县阎庄镇山沟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