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晓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德全失踪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晓磊,周德全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周晓磊,男。法定代理人张慧华,女。被申请人周德全,男。申请人周晓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周德全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晓磊诉称,申请人周晓磊和被申请人周德全系父子关系,1991年3月份,被申请人周德全户口由河南省叶县迁入平顶山市皇台街道办事处皇台徐村并居住,2011年年底周德全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走访调查,仍音信全无,不见踪迹。现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三年。经查:周德全,男,系申请人周晓磊之父。张慧华与周德全于2005年9月7日离婚,张慧华与周晓磊是母子关系。周德全与周晓磊是父子关系。1991年3月份周德全户口由河南省叶县迁入平顶山市卫东区皇台街道办事处皇台徐村并居住,2011年年底周德全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三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周德全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周德全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晓磊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德全失踪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德全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