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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9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玄康与郑卫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玄康,郑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994-2号申请执行人陈玄康。被执行人郑卫梅。申请执行人陈玄康与被执行人郑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龙债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卫梅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3)龙民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郑卫梅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同创碧海城(东苑)xx号楼xx号商铺(产权证号:73x**)的房产所有权,该房产的评估价为410.8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卫梅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清澜同创碧海城(东苑)xx号楼xx号商铺(产权证号:73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林梅意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