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勾爱雨,李全国,田晓东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勾爱雨,李全国,田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178号移送单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勾爱雨。被执行人李全国。被执行人田晓东。被执行人勾爱雨、李全国、田晓东罚金及追缴犯罪所得执行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