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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许金康与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糜晓强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康,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糜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许金康。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村。投资人糜晓强。被执行人糜晓强。申请执行人许金康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糜晓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许金康加工款人民币9365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许金康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糜晓强对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7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91元由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糜晓强负担(该款许金康已预交,由常熟市华阳机械制造厂、糜晓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许金康)。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9574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机器设备由本院另案查封,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62000元,余款双方协定于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3374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机器设备由本院另案查封,查实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62000元,余款双方协定于2015年9月30日和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因和解协议为附期限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商初字第00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