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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424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7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石伟,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郭怀丹,重庆渝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某某,男,1987年1月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收120元,此款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易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