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平舆县产业聚集区投融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舆县豫华机械厂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舆县产业聚集区投融资有限公司,平舆县豫华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产业聚集区投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王锦州。被执行人平舆县豫华机械厂。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田春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平舆县豫华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平舆县豫华机械厂于2015年4月24日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平舆县豫华机械厂的机器设备。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三、在查封期不经法院允许,不得处分该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