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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有华、马春香申请执行范克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有华,马春香,范克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林有华,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秀瑶族自治县三江乡。申请执行人马春香,女,1964年5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范克渊,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本院在执行林有华、马春香申请执行范克渊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银行、查房产、查土地、查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和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一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发源审判员  蒙启华审判员  姚国东二〇��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