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决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辉县市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宏宇特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巨力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宏盛机械有限公司、郭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辉执决字第95号本院在执行辉县市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宏宇特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奥博纸业有限公司、河南巨力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宏盛机械有限公司、郭志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五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河南宏宇特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巨力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宏盛机械有限公司、郭志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