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马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95-1号原告:马某,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慕超,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肖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