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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逄元成与周立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逄元成,周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04号申请人逄元成,。被申请人周立国。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逄元成诉被申请人周立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立国驾驶的车牌号xxx号小型客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连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