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洪起与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55-1号申请执行人李洪起,男。被执行人王德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1288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28860.00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128860.00元(不含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2)北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