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执民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高晓丽与魏��林、杨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高晓丽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威科轴承有限公司、魏丽林、杨耀红、沈永乐、浙江科达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晓丽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300000元,权利人高晓丽能举证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晓晓审 判 员 陈 威审 判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