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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景山与陈远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景山,陈远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548-2号申请执行人范景山,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陈远锋,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范景山与被执行人陈远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景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23944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远锋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之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陈远锋的配偶余格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需对该申请进行审查。本院已告知当事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审查期间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陈远锋的配偶余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审查期间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