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裴德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德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41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德进,无职业。200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减刑后于2014年4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德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德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裴德进在本市硚口区长丰大道118号财源工业园“金鼎奥服装厂”内,趁厂内放假无人,采取用起子撬开门锁、进入厂内盗窃的手段,将被害人张某存放于此的460件金鼎奥牌休闲风衣盗走,并随即销赃获款人民币5240元。经鉴定,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880元。被告人裴德进于2015年1月2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其退出赃款人民币5240元,赃物现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裴德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货物托运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周某、唐某、袁某、褚某、黄某的证言、辨认记录、赃物估价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德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588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裴德进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退出违法所得,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之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裴德进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裴德进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裴德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524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 琍书记员 孙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