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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牛德运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德运,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48-1号申请执行人牛德运,男,1941年7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牛曹堡**号。身份证号:6101121941********。被执行人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马泉乡渭店村北,现住所不详。法定代表人王光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兆瑞,男,1940年9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原住西安市新城区六谷庄*号*单元*号,现住所不详。身份证号:6101021940********。被执行人王光花,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原住蚌埠市龙子湖区东货场路4巷**号,现住所不详。身份证号:3403021969********。牛德运与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付给牛德运借款80800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由李兆瑞、王光花承担民事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114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茂丰农林牧发展有限公司、李兆瑞、王光花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83992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