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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稻花香集团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5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负责人周青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光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枢,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稻花香集团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开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宜昌分行)与湖北帝豪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豪陶瓷公司)、湖北帝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旺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稻花香集团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花香集团)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收款收据、记账回执、转账凭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中信银行宜昌分行与帝豪陶瓷公司、帝旺投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宜昌分行于2014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中信银行宜昌分行于2014年11月28日将本案中的全部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稻花香集团,上述债权转让通知已由中信银行宜昌分行于2015年3月25日邮寄送达给被执行人帝豪陶瓷公司、帝旺投资公司,两被执行人均已签收。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依法通知了债务人,现第三人稻花香集团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稻花香集团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石涛审 判 员  何伟亚代理审判员  侯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