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卫军与被告汽车贸易总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卫军,汽车贸易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925号原告于卫军。被告汽车贸易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儒贵,职务经理。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8日,被告司机张晓东在原告的修理厂进行汽车维修和保养,共欠修理费24047.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款。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给付所欠修理费人民币24047.00元。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虽写明了被告为“汽车贸易总公司”,经审查,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卫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