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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盛和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盛和阳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盛和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盛和阳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晖。第三人:衡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万生。第三人:深圳蓝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书林。上诉人深圳盛和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盛和阳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衡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蓝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二初字第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具有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公司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辖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欣 搜索“”